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2执348号
申请人: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区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8111294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安徽合肥商贸物流开发区筹建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6540999J。
法定代表人:费维军,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东县法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72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史国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