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721号
原告:山东绿之缘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62508535A,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7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山东绿之缘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绿之缘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绿之缘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绿之缘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绿之缘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陶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