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10588号 原告:***,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小长***海曲高中南200米,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6********。 被告: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62508535A,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七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于2022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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