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2129号
上诉人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书记员方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