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127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
本院在执行***与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0)浙0127民特52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存款20980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21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0768元。现(2020)浙0127民特521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特此通知。
淳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