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386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千岛湖市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0427528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 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