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1754号
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