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1754号 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淳安县二轻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