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民终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8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荆门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长宁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荆门市天朗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金龙泉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原审第三人荆门市天朗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向华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