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仁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27民特219号
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淳安千岛湖仁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唐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淳安千岛湖仁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9月25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淳安千岛湖仁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30987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高
代书记员 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