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27民初3004号
原告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忆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对未付保修金1020676.95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抗辩案涉款应由姜家镇政府承担,本院认为,姜家镇政府并非合同相对人,根据《姜家镇宏山农民集聚区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款项也应由被告自筹支付,故案涉未付保修金理应由被告支付。关于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约定及竣工验收时间,案涉工程保修期最迟已于2019年10月30日到期,现原告主张按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19日,原告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杭州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姜家宏山农民集聚区二期三标段工程;合同价款为31982635.16元;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保修金2年期满退还3%,五年期满退还2%;质量保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中,地,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为5年,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案涉工程于2013年3月11日开工,其中37#、39#楼、2#地下车库于2014年9月12日竣工验收,36#、38#、40#、九班幼儿园工程于2014年10月31日竣工验收。2017年1月22日经审计后确认价款为30413539元。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工程及部分保修金,目前尚欠保修金1020676.95元。另查明,淳安县姜家镇政府与被告于2012年3月16日签订《姜家镇宏山农民集聚区代建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由被告代建实施,项目由被告自筹资金支付工程款,姜家镇政府按约定支付回购款。
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1020676.95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2%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6元,减半收取6993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方林
书记员  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