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1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万贵,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乐清市市政工程管理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虹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8275708903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浙江祥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丹霞路555号银来大厦B幢1804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乐清市市政工程管理所、浙江祥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贵二审预交的受理费6291元,减半收取3145.5元,由上诉人**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