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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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4民初1393号
原告:浙江万寿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水南街道要津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08529676XU。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28号A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2BJF8N。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合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赤寿乡工业园区余***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E4LEB1F。
负责人:***。
原告浙江万寿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万寿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寿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寿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68元,由原告浙江万寿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