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瑶民二初字第0087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