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7366号
原告: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东路6号汇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954XW(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12803B。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710号。
法定代表人:余启宁,局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亮,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原告安徽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