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526号
原告:***,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鲲鹏产业园5#厂房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8369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