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6535号
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安徽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元(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