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展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畅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福建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执2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城福路299号计生大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1HRKR8F。
法定代表人:叶忠明。
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畅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赤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77541527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纪维棋,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畅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纪维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0181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畅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5680.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福建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畅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畅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畅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畅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50500.8元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4564.5元,剩余的款项135936.3元双方约定剩余的款项分期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畅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且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起贵
审判员  郑学品
审判员  吴孝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