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城头镇城福路**计生大楼**。
法定代表人:叶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福建省金畅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赤坑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纪维棋,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金畅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纪维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庄彩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