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智邦咨询有限公司

**与金诚智邦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52号
原告:**,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区。身份证号:×××。
被告:金诚智邦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该公司区域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诚智邦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请还需另行仲裁”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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