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1592号之一
原告:**智邦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15号澳兰名门B2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原告**智邦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1年5月17日,原告**智邦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邦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智邦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