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智邦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智邦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4242号 原告:**智邦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 本院先后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智邦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0年9月14日立案,立案时间在前)和原告**智邦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0年9月16日立案,立案时间在后)。上述二案均系当事人双方不服庆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市劳人仲案字(2020)第2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应将上述二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诉被告**智邦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原告**智邦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审判员 任 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