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21民初267号
原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福荣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乃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汪平平,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西镇俞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斌。
原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诉被告涡阳县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汪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共计195000元,违约利息6695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月息2%,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7日,直至款清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标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为设计人承担“美地金桥大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工程设计,项目暂定总设计费为1050000元,被告付费进度为,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第一次付费,支付10%合同款项105000元;在扩初设计、效果图方案汇报之后3日内第二次付费,支付30%合同款项315000元;在施工图交付甲方之前第三次付费,支付40%合同款项420000元;在施工验收或开业3日内第四次付费,支付剩余20%合同款项210000元。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同时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合同签订后,被告2017年6月13日支付了105000元,原告依约进行了设计服务,后因被告方原因,该设计项目终止,经双方协商,被告2019年1月16日出具了书面承诺,确认原告方已设计部分按450000元总价支付,因前期已支付105000元,现欠款345000元,承诺在2019年春节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45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如逾期付款按月息2%支付利息。之后,被告仅于2019年2月3日、2020年1月23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50000元,剩余195000元款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合同款项,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美地公司未答辩、未举证,对原告所举证据也未质证。
原告国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美地公司未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国通公司所举证据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标准合同》、《涡阳美地金桥大酒店设计费用支付承诺》、银行回单3张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为,2017年5月26日原告国通公司(设计人)与被告美地公司(发包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标准合同》,美地公司委托国通公司承担“美地金桥大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工程设计工作,双方约定了工程地址、项目规模、总设计费用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国通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设计工作。后中途因故终止设计,国通公司与美地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了《涡阳县美地金桥大酒店设计费用支付承诺》,双方约定,2017年5月26日涡阳县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签订的关于涡阳美地金桥大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项目,中途因甲方原因终止设计,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方案及支付承诺:1.乙方已设计部分甲方按450000元总价支付乙方;2.该项目设计费前期甲方已支付乙方105000元,现欠款345000元,甲方承诺2019年春节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45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如逾期付款按月息百分之二(2%/月)支付利息。
另查明,美地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为,2017年6月13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笔款105000元;2019年2月3日支付100000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50000元,余款195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国通公司与美地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标准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后双方通过合议解除合同并对合同价款进行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美地公司部分履行协议内容,余款195000元至今未付,构成违约,故对国通公司要求美地公司支付合同款195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涡阳县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9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9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涡阳县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