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福荣大厦六楼。
被执行人:涡阳县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西镇俞庄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6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涡阳县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和(2021)皖1621执1621号案件是同一被执行人,两案被执行人均相同,为方便执行,现将两案合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一、本案与(2021)皖1621执1621号案件合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183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文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