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4890153-8。
法定代表人:张乃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6342541-6。
法定代表队人:***,总经理。
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43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2018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现撤销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43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院予以采纳,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销执行,终结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43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