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2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748901538D。
被执行人:石台县秋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香口村,组织机构代码:91341722570400399C。
被执行人:**,女,***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台县秋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皖1722民28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台县秋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台县秋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凤的银行存款21624元(含案件受理费245元,执行费168元,违约金332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