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4967085G(3-4)。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7层C区7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3108541U。
法定代表人:**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连,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203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61168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51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8月3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沪B×××××”号车辆,本院于已委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徐州贾汪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11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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