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171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
第三人:***,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