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宏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5949号
原告:马鞍山宏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法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宏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宏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宏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宏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马鞍山宏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