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2民初3869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西路华安新宇**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975508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496708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撤销第三人享有的破产优先债权2935143.6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4日通过的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鸿公司)破产案债权人第一次会议,初审认定4-0007号债权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建公司)享有工程款优先权2935143.62元。对此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凯鸿公司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申请为了核实该债权的真实性,2019年4月19日,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凯鸿公司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申请,后经催告,管理人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对该异议不予认可的书面回复,但原告认为回复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艺建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生效文书也未确定其为优先权,其不应享有优先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2018凯鸿破管字024-294号《关于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债权提出异议的回复》内容或决议内容涉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因回复内容原告已提出异议且尚未经破产合议庭依法批准,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3029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琼
审判员傅诗庆
人民陪审员曾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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