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2151号
原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
被告: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沈阳分校,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利。
原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沈阳分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