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东陵区祝科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颜庭秀,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81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本院对其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出入境情况、工商登记、婚姻状况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或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封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有关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181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祥宇
审判员  李玉文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