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6580号之一
原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斌,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中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洮白一级公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黄炳赫。
原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中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奕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