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4676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刘健,系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飞。
被告:**飞,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洋
书记员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