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民终2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诚镇解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7091675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345号先锋装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033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6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9元,减半收取11245元,由上诉人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2019)皖12民终265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