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6民初7577号
原告: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7091675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
被告: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填海巷东都大厦第**东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033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尤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