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3财保74号
申请人: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苏湾镇。
法定代表人:蔡若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云婧,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小玉,执行董事。
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黄山市黄山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024.2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王某以其名下位于黄山市黄山区【产权证号:×××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黄山市黄山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024.2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查封王某名下位于黄山市黄山区【产权证号:×××】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义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