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2民初7028号
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浦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0199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