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能源热电集团第三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3民初3816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福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7019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沧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597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