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3民初3816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福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7019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沧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597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