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能源热电集团第三热力有限公司

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6750号 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福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7019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