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分公司、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40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靖江市华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北二环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90299280M。
法定代表人:左兴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刚柱,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柱,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3-4幢商业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65273L。
负责人:丁平
被申请人: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4层2411-2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34399J。
法定代表人:丁平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靖江市华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分公司、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皖0111民初140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靖江市华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分公司、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靖江市华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分公司、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分公司、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升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