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博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诉前调确220号
申请人: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丁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德州博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
法定代理人:郑志强。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博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博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19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解除德州博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德州博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二日内返还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77个阀门的货款28359.3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
三、双方解除合同后,德州博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就已履行的115个阀门继续承担质保责任(人为损害的除外),其他与德州博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无关;
四、其他双方无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博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