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2256号
原告:章贡区飞腾家电制冷服务中心,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新村福寿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L826153500。
法定代表人:杨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4层2411-2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34399J。
法定代表人:丁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贡区飞腾家电制冷服务中心诉被告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贡区飞腾家电制冷服务中心以已和被告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原告章贡区飞腾家电制冷服务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章贡区飞腾家电制冷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贡区飞腾家电制冷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范 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吕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