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财保967号
申请人:安徽新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与北京路交口西北角铂澜商务中心1幢办1009-1012室。
法定代表人:夏春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远,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4层2411-2414室。
法定代表人:丁平。
申请人安徽新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对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新柏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安徽新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戴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