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8058南京英科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民终8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英科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屈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石勇,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新,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英科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蓝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科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石勇、田荣新,被上诉人普蓝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科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普蓝陵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英科贝公司承担80%损失错误。英科贝公司仅提供案涉租用场地,普蓝陵公司已使用近2年并未出现任何问题,其对室内消防栓亦未提出异议;物业公司曾两次对案涉消防栓进行检修,未发现任何问题。消防栓破裂发生在星期日,系不可抗力事件,非英科贝公司故意为之,不存在任何过错。英科贝公司曾多次委派相关人员对案涉消防栓进行检修,普蓝陵公司均以涉密单位为由拒绝检修人员进场,其应承担主要责任。2.一审判决认定网络测试仪(FLUKE-DSP4300)1套损失20万元,三合一安全审计加红黑电源12台损失35000元,综合布线、屏蔽线、汇聚接入交换器等损失15000元,涉密设备、涉密服务器及非涉密电脑损失3万元,装潢及办公设施损失5万元,涉密数据修复、安全检测评估费用、专项培训考核及现场评估费、工期延误及无法交付工程资料等其他损失可另案主张。以上损失,普蓝陵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实际产生以及是否因水淹所致,亦无鉴定部门评估鉴定,其酌定各项损失数额属滥用自由裁量权。
普蓝陵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普蓝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英科贝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20500元;2.诉讼费由英科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普蓝陵公司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企业。2014年6月11日,普蓝陵公司与英科贝公司签订《南京英科贝科技企业孵化协议》一份,约定由英科贝公司向普蓝陵公司提供孵化场地、政策咨询、管理咨询等服务,服务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英科贝公司向普蓝陵公司提供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10楼1015室的孵化场地,面积378平方米。英科贝公司给予普蓝陵公司两个月装修期,装修费用由普蓝陵公司自理。孵化服务费为每季度56700元。
2016年5月29日上午,位于汇智大厦10楼1015室内的消火栓水管发生破裂漏水事故,汇智大厦物业发现后通知了普蓝陵公司、英科贝公司等相关方,9时许,普蓝陵公司工作人员打开1015室,发现室内积水深约20-30厘米,致室内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浸水受损。后双方就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11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案涉房屋内现状采取了拍照等证据保全措施。
2016年12月22日,南京市国家保密局作出的《关于回复江苏普蓝陵公司涉密计算机维修事项的函》指出,普蓝陵公司对涉密计算机维修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应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数据恢复资质的企业维修,涉密计算机且在维修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报废产品应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销毁。
一审庭审中,普蓝陵公司主张因本次水管破裂致网络测试仪(FLUKE-DSP4300)1套、三合一安全审计加红黑电源12台、综合布线、屏蔽线、汇聚接入交换器、电脑、涉密设备、涉密服务器等设备全部损毁,相关涉密数据、工程资料损坏,半球摄像机、双面独立门禁等安全防范设备损坏、部分装潢及办公设施损坏等损失及工程延误等工程损失,提交了事发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英科贝公司经质证,对水管破裂的事实无异议,但称普蓝陵公司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依据,不能反映普蓝陵公司的物品受损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英科贝公司向普蓝陵公司提供包括场地在内的多项孵化服务,该办公房屋内设消火栓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现案涉房屋因消火栓破裂发生漏水致普蓝陵公司受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目的,亦侵害了普蓝陵公司的财产权益,且英科贝公司未能适当履行房屋安全风险的防范职责。如英科贝公司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修或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够避免或减轻损失。对英科贝公司称普蓝陵公司在使用一年中未发生问题,消火栓损坏系不可抗力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英科贝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损失赔偿责任。另,普蓝陵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起即实际使用案涉房屋,亦明知房屋内存在该消火栓,仍将消火栓所在区域设置为涉密区域,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失发生,存在过错,故酌定普蓝陵公司自行承担案涉损失的20%,英科贝公司承担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
关于普蓝陵公司的各项损失,因案涉场地已进行维修并重新使用,部分现场原貌已无法还原,故结合案情实际,酌情认定:
1.网络测试仪(FLUKE-DSP4300)1套。普蓝陵公司主张该设备系2013年11月于韩国购买,价值24万元,现FLUKE-DSP4300电缆测试仪及光模块产品已退市,替代产品报价为385133元,据此提交了韩文版传真件及中文译本的购买证明、福禄克测试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英科贝公司对该设备的受损情况及价格均不予认可。从普蓝陵公司提交的事发照片及视频等证据来看,能够表明该网络测试仪浸水受损,因案涉产品系涉密仪器,经查询尚无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能够对此进行鉴定,故结合该网络测试仪的购买金额及重置成本、产品折旧,酌定普蓝陵公司该项损失金额为20万元。
2.三合一安全审计加红黑电源12台。普蓝陵公司主张因漏水致三合一设备(含软、硬件)及红黑电源损毁,普蓝陵公司考虑折旧及重置金额,主张按5000元/台计算损失为6万元,并提供事故发生前购买三合一设备、系统软件等票据予以证明。英科贝公司对该设备的受损情况及价格亦均不予认可。普蓝陵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能够表明上述设备损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受损设备数量。结合普蓝陵公司提交的2016年4月8日购买7套三合一设备合计35000元的票据,将普蓝陵公司该项损失金额酌定为35000元。
3.综合布线、屏蔽线、汇聚接入交换器等损失。普蓝陵公司在浸水后已对上述布线予以拆除,主张损失金额为27000元。英科贝公司均不予认可。普蓝陵公司因浸水事故必然产生上述设施受损,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受损金额,且上述设施设备亦已由普蓝陵公司自行拆除,故酌定普蓝陵公司该项损失金额为15000元。
4.涉密设备、涉密服务器及非涉密电脑。普蓝陵公司主张共计损坏电脑20台,其中4台为涉密电脑,并提供事故发生前购买部分电脑的票据,主张电脑每台33**元,该项损失共计为85800元。普蓝陵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损设备准确的数量及价值,且普蓝陵公司主张的部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损坏与场地浸水关联程度不高,英科贝公司亦不予认可。综合考虑普蓝陵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能够表明存在部分台式电脑主机及设备被浸水,故酌定普蓝陵公司该项损失金额为3万元。
5.半球摄像机、双面独立门禁等安全防范设备。普蓝陵公司主张浸水事故致门禁等安全系统损坏,损失金额为12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设备因浸水损坏,英科贝公司亦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
6.装潢及办公设施损失。普蓝陵公司主张事故致房屋地板等装潢及办公设施损坏,后普蓝陵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维修,主张损失费用为95000元,并提交了事故发生前购买装潢、办公家具费用票据合计113358元,及事故发生后产生的装潢、装饰材料票据6万元。事故发生后,普蓝陵公司单方对案涉场地部分装潢进行了维修,且其提交的装修票据均无相关施工合同予以佐证,但维修确实存在,故酌定普蓝陵公司该项损失金额为5万元。
7.对普蓝陵公司主张的涉密数据修复、安全检测评估费用、专项培训考核及现场评估费、工期延误及无法交付工程资料等其他损失,英科贝公司均不予认可,普蓝陵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损失实际发生,普蓝陵公司可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以上普蓝陵公司的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33万元,英科贝公司应承担上述损失的80%赔偿责任即26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南京英科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264000元;二、驳回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5元,由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973元,由南京英科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32元。
本院二审期间,英科贝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郭亮微信聊天笔录一份,拟证明郭亮称其所在的深圳市维信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可以修理案涉遭水淹的网络测试仪(FLUKE-DSP4300),且报价仅为1500-4500元;2.2016年6月2日由普蓝陵公司所发损失费用的说明,拟证明该说明中的损失情况与本案中该公司主张的损失不一致。
普蓝陵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郭亮身份无法核实,聊天内容无法反映机器受损情况。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事发当时无法核实具体情况,故该说明的描述较为笼统,未明确损失的具体项目。
普蓝陵公司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1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理由:1.微信通话人身份无法核实;2.从微信内容上,因未反映网络测试仪(FLUKE-DSP4300)受损情况,故是否能修理、是否具有修理价值、维修费用等均无法证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确认,其证明效力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并在裁判理由部分阐述。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2016年6月2日,普蓝陵公司出具《大楼消防栓断裂后对我公司造成损失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说明,该说明记载:1.保密专用电脑及配套设备和装修费用12万元;2.涉密区域向国家保密局报备、复查,产生的交通费、资料费、人工费、接待费等6万元;3.涉密数据修复费用8万元;4.安全评测费及综合考试费用21万元;5.专用涉密网络检测设备18万元。
普蓝陵公司在一审中提交证据证明,英科贝公司向2016年6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办事处出具《关于汇智大厦消防管爆裂造成普蓝陵损失的报告》,该报告称:“2016年5月26日(应为5月29日)星期日早晨约8点左右,汇智大厦物业清洁工发现10楼1015室门口有积水,且越来越多,遂向南京英科贝及远宏物业相关负责人汇报。物业随后电话通知1015室的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来人开门。约9点左右,普蓝陵来人开门,发现室内的一个连接消防箱的水管爆裂,室内积水约20CM深。物业立即组织人员排水,并通知宁泰公司负责人到现场,约12点左右,排完积水,维修好管道。事后,为安抚普蓝陵,我公司、远宏物业、宁泰公司均积极主动和普蓝陵沟通,争取早日进行维修以便普蓝陵恢复正常工作。但由于普蓝陵系涉密单位,他们提出维修需有涉密资质单位完成,还需向国家保密局报备、数据修复等。故至今未能达成解决意向,普蓝陵出具了一份损失清单(见附件),由于所列费用较高,考虑贵6月3日街道系汇智大厦的产权方,故向贵街道报告。恳切希望贵街道能尽快出面处理此事,以免造成负面影响。谢谢!附普蓝陵上报的损失费用清单。”对该报告,英科贝公司称因系复印件,故需核实。因该证据系以英科贝公司名义向政府部门出具,且在法庭规定时间内该公司未反馈核实信息,另英科贝公司在二审中也提交了损失清单作为新的证据,印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二审中还查明,南京市国家保密局作出的《关于回复江苏普蓝陵公司涉密计算机维修事项的函》还记载:“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你单位《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密计算机维修的请示》收悉。现就请示事项答复如下:1.《保密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2.《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国保发[2009]1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密存储设备的数据恢复应当到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数据恢复资质单位进行。3.《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BMB17-2006)规定,需要将涉密信息存储介质带离现场维修时,应到具有涉密信息系统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进行日志记录。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应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数据恢复资质的企业维修涉密计算机,且在维修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报废产品应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销毁”。
以上事实,有《大楼消防栓断裂后对我公司造成损失产生的相关费用》、《关于汇智大厦消防管爆裂造成普蓝陵损失的报告》、《关于回复江苏普蓝陵公司涉密计算机维修事项的函》以及一、二审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英科贝公司是否应对案涉水淹事故承担责任;2.如认定存在责任,相应损失应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判决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英科贝公司将案涉场地作为孵化场地交普蓝陵公司使用,理应按约承担保障该场地使用安全并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2016年5月29日该场地发生消防水管爆裂事件,系其未适当履行前述合同义务的后果,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之责。英科贝公司称,该事件系不可抗力所致。本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交付使用场地的消防水管如定期养护、正常维修,则可以避免该事故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诉讼中,英科贝公司也认可曾两次到场检修,未发现问题,后又称因普蓝陵公司因涉密原因拒绝其进场维修,陈述相互矛盾,应不作为其免责理由。即便其称事发之日系休息日、在接到报告立即进场补救,依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之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关于本案的损失计算问题,一审判决在认定网络测试仪损失时,所对应的证据为普蓝陵公司提交的购买证明、福禄克测试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事发地照片、视频等证据;在认定三合一安全审计加红黑电源损失时,所对应的证据为设备照片、视频及购买票据;在认定综合布线、屏蔽线、汇聚接入交换器等损失时,所对应的证据为现场照片以及浸水后已拆除的相关事实;在认定涉密设备、涉密服务器及非涉密电脑损失时,所对应的相关证据为现场照片、视频、购买票据等;在认定装潢及办公设施损失时,所对应的证据为损坏照片、视频以及相应购买票据等。对于普蓝陵公司主张的半球摄像机、双面独立门禁等安全防范设备,因缺乏证据支持,一审判决也未予认定。据此,一审法院在听取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基础上,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并作出事实判断和认定,事实和法律根据充分,应予确认。英科贝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就案涉网络测试仪(FLUKE-DSP4300)是否应予维修、不应直接认定损失问题,因该仪器具有一定数据记录功能,根据前述保密部门出具的函,其维修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英科贝公司仅凭在市场上口头咨询意见即认为该仪器具有维修可能、不涉及泄密应不予采信。
另外还需指出,普蓝陵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即向英科贝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英科贝公司也向相关政府部门出具报告,故其也应及时对损失情况进行勘查并固定证据。诉讼中,普蓝陵公司已对其损失的发生及损失数额提出相应证据,英科贝公司虽予否认,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且因事故发生历时较长,重新进行鉴定不具备相应条件,故一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酌定损失数额,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责任大小区分承担范围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英科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英科贝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 雷
审判员 徐岩岩
审判员 陈宏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