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英科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英科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屈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新,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英科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南京英科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本案是因房屋消防设备损坏至相关设备设施损毁的服务合同纠纷,但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中包含涉密的设备及数据,且审理中将会涉及到涉密设备及数据的鉴定问题,故上诉人认为该案涉密性较高,影响较大,本案交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涉及范围广、案情复杂、案件的处理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可能超出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韦韬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