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30民初231号
原告:江西省福欣生态工程与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一路三号50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3390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彭泽县龙宫洞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九江彭泽县天红镇龙宫洞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2775955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福欣生态工程与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彭泽县龙宫洞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江西省福欣生态工程与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福欣生态工程与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即1650元,由原告江西省福欣生态工程与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