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福欣生态工程与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福欣生态工程与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2财保4号
申请人:江西省福欣生态工程与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思开,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省福欣生态工程与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福欣生态工程与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