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6961号
原告中企凯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就纠纷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中企凯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中企凯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中企凯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企凯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9元,依法减半收取5889.5元,由原告中企凯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龙君
书记员 陈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