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

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内江新城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02民初2674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中登文景大厦B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145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内江新城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江宁街西段88号吾悦广场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96XWF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江新城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李 会 人民陪审员 潘 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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