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114执478号 ***、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14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3191.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5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案款44245.35元(含案件受理费499元、执行费555元)。现扣除执行费555元,已将案款43690.35元发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4执4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4月11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